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快我省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豫政〔2000〕11号 二000年三月十日)
为切实加快我省小城镇建设和发展步伐,促进城镇化水平的提高,推动我省社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一项重大举措。加快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必将有力地推动小城镇和城市的发展,从而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消费;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二、三产业,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利于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改善生活质量;有利于广泛吸纳人才,促进农村科技进步,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抓紧组织实施。
二、全面开展县级以下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一)在全省的县级市(行署所在市除外)、县城的城区建成区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全面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下列农村户口的人员,在小城镇已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有合法固定的住所,不受“农转非”转户指标和居住时间限制,可在小城镇办理常住户口:
1、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2、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3、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4、在小城镇范围内居住、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已被征用,人均土地不足0.3亩的农民以及过去办理自理口粮户口的人员;
5、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他们需要照顾在小城镇落户的大陆亲属。
(二)对在小城镇办理常住户口的居民,实行原宅基地仍归本人使用,保留5年承包地的政策;对已交出承包地的转户人口,不再收取农业人口应承担的村提留和乡(镇)统筹等费用。
(三)新办小城镇常住户口人员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