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政府立法工作,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依法行政,立法是前提、是基础。依法具有立法权的政府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一)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大局服务。立法工作要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相统一,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热点、难点作为立法重点,同时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立法工作的进程要与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用立法促进改革和经济的发展;立法工作还要正确把握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注意立法的前瞻性和规范性,又要善于运用立法去推动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必须体现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关系。政府立法,是党的正确主张与人民共同意志的统一,必须体现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借立法不恰当地强化和扩大部门权力。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深入了解省情、民情,广泛集中群众智慧,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使提交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的政府规章,具有我省地方特点,符合我省实际,便于操作。
(三)必须体现机构改革精神,为改革与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要贯彻合法、精减、效能和统一的原则,以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为目标,从严治政。要通过立法把政府和部门的职能转变到经济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把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真正交给企业;把市场可以自我调节,自主管理的职能,真正交给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把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交给群众依法办理,防止把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重新包揽起来。要通过立法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把职能相互交叉、相近的事项由一个部门承担,并做到简化程序和手续;要注重用法律规范的教育、引导使用,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四)必须维护法制统一,提高立法技术。政府立法,要结合地方和行业实际,但不能与国家法律相违背,搞地方或部门的“法规体系”,影响法制统一;地方立法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因此,必须讲究立法技术,结构上要严谨,文字上要精雕细刻、明确具体、备而不繁,便于遵守和执行;对惩治违法行为的规定要有力度,能够真正制止违法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但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其内容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程序上必须经法制机构从法律角度把关,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必须公开公布,让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知悉。
三、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确保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