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除
《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将住房公积金出借及用于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使用。
五、强化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增值
各地应当严格按照
《条例》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机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委员会通报。住房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的汇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经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住房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及其财务收支和管理费用支出情况应当接受年度审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住房公积金结息后的30日内,向各单位送交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的清单,由单位及时书面告知职工。职工应当依法监督单位按照
《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手续,并有权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有条件的城市,可以设立举报电话,便于广大群众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六、加强领导,严格执法
住房公积金制度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直接关系到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成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认真研究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探索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做到依法行政,公开办事程序,增加管理的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法管好住房公积金,切实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对违反
《条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
《条例》规定予以处理;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单位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