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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通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因此,住房委员会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指定一家或者多家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指定银行的,必须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住房委员会指定的范围内依法委托一家或者多家信誉好、服务优良的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以及资金的缴存、归还等手续。
  三、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依法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帐户设立手续。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等方式。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第一清偿顺序清偿,并按照规定办理缴存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90日内,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审批程序。根据《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有条件的单位,经住房委员会批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适当高于政府公布的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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