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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通知
 (皖政〔2000〕15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999年4月3日,国务院发布施行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对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维护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贯彻实施好《条例》,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
  《条例》的发布施行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建设,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条例》规定的各项内容,各司其职,依法做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对学习、宣传《条例》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掌握《条例》,学会运用《条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运作机构
  为了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承担。设区的市要在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吸收工会代表、专家组成住房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同时,要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职工人数较少或者归集的住房公积金规模较小的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管,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职工人数较多或者归集的住房公积金规模较大的县(市),需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应当经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区及其所属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方案由行署提出,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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