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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娱乐场所文化市场管理费和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限期修订建国以来发布的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行政部门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娱乐场所文化
 市场管理费和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黑政发〔2000〕21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效推进税费改革、规范政府部门行政行为,现就取消我省娱乐场所文化市场管理费和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7月1日起取消我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娱乐业收取的管理费,同时将娱乐业营业税由现行10%的税率调整至16%。
  二、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后,各级地税部门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各政府和编制部门要根据机构改革的总体精神,本着精简和保证文化市场管理稽查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文化市场管理稽查机构和人员编制。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核定后的机构编制情况和工作需要核定正常经费,并将文化市场管理稽查机构经费预算纳入同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内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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