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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从中亚五国进口皮张、羊毛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2.定点皮毛加工企业首先应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承担进口皮张、羊毛加工申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兽医卫生条件、实际加工能力、加工设备等条件进行审核,选择和确定加工企业,并签署意见,统一报送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和《进口皮张、羊皮定点加工企业兽医卫生条件》的规定,对企业的兽医卫生管理、生产经营情况、厂区、车间、库房、环境、加工设施、兽医卫生处理和废水弃物处理等进行考核评审,符合要求的报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批准后,确定为定点加工厂,负责承担进口皮张、羊毛的加工业务。
  凡经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一律不能承担进口皮张、羊毛的加工业务。
  4.取得加工进口皮张、羊毛资格的定点厂,必须按批准的核定能力,承担加工业务,不得超越实际核定的加工能力进货;不得在加工厂之间相互转移和委托加工;不得将未按要求加工的皮张、羊毛调离工厂和进行买卖活动。
  5.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事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方可进境。各外贸公司必须严格按要求和程序在进口皮毛之前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在提出申请《检疫许可证》时,必须确定定点加工厂,并提供签字的加工合同原件。无定点加工合同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取得《检疫许可证》的,一律不准进口。对未经取得《检疫许可证》擅自非法入境的皮张、羊毛,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一律做退回或销毁处理,并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自负。
  6.各外贸单位申请进口皮张、羊毛时应确定好进境口岸和定点加工厂,进境口岸和定点加工厂应在相同或相近的地区,遵照就近加工的原则,减少运输环节和路线。
  7.各外贸单位每次进境的皮张、羊毛必须调往《检疫许可证》指定的加工厂加工,不得进口后擅自更换加工厂;不得在运输途中调换车辆和擅自卸货。
  8.各级检验检疫部门对每批进境的皮张、羊毛在口岸实施初步检验检疫和检疫处理,根据《检疫许可证》确定的流向,对货物、工厂实施跟踪检疫监管,并定期对工厂的生产管理、兽医卫生管理进行审核,对进厂的皮毛数量、实际加工的数量及生产、销售等环节的有关记录、档案进行核查,必要时可派员驻厂实施检验检疫监管。
  9.对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国检动函〔2000〕13号文件要求及有关规定的经营公司和生产企业,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取消其外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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