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有关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6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13日)废止(原因:情况已变化)转发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贯彻
执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从中亚五国进口
皮张、羊毛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2000〕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贯彻执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从中亚五国进口皮张、羊毛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从中亚五国进口皮张、羊毛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2000〕13号)是国家扶持新疆经济发展的一项特殊政策。这项政策的取得来之不易,各有关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切实做好从中亚五国进口皮张、羊毛和定点加工工作,以确保我区乃至全国畜牧业生产的安全,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的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
从中亚五国进口皮张、羊毛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新疆经济的发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经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了《关于
从中亚五国进口皮张、羊毛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2000〕13号)。为做好从中亚五国进口皮张、羊毛工作,经研究,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1.按照进口皮张、羊毛定点加工厂有关规定和国检动函〔2000〕13号文件的要求,从中亚五国进口皮张、羊毛之前必须先确定定点加工厂。定点加工厂的选择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必须在边境线100公里以内;第二、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第三、厂区、车间、库房、环境、加工设备、加工设施、废污处理、内部质量管理和兽医卫生管理必须符合检验检疫部门规定的定点加工厂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