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工业交通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组成与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五)审议批准营运机构的年度工资总额方案;
  (六)对营运机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产权变更、发行债券等作出决议;
  (七)决定营运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解散和清算;
  (八)制定或审议批准以及修改营运机构章程;
  (九)审议批准营运机构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营运机构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十)其他需要做出决定的事项。
  三、决策会议议事规则
  (一)决策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决策会议主任、三分之一以上决策会议成员或营运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均可召开不定期会议。
  (二)决策会议举行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三)召开决策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全体成员。
  (四)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其他成员主持,决策会议全体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吸收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五)决策会议实行集体表决制。采取一人一票的办法,会议决定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决策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当决策会议需对营运机构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
  (六)决策会议开会应由会议成员本人出席。成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议成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七)决策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和秘书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八)决策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方案的一般规定以外,营运机构有特殊要求的由该机构章程做出规定。
  四、决策会议责任制度和工作纪律
  (一)决策会议成员应当对决策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因决策会议的决议不当,致使营运机构遭受严重损失的,会议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成员可以免除责任。
  (二)决策会议成员应忠实履行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不得利用其会议成员的地位为自己谋取私利。
  (三)决策会议成员接受省政府的监督。
  (四)决策会议每年应向省政府报告一次工作。
  (五)决议会议成员对召开会议期间所议事项应严格保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