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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十四条 嗄查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提出罢免要求的人应当派代表到会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第四十五条 罢免嗄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经有选举权的全体嗄查村民过半数通过。投票表决的程序和方法适用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表决结果由嗄查村民委员会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六条 嗄查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嗄查村民委员会提出,嗄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嗄查村民会议或者嗄查村民代表会议,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当选的嗄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的,一方应当辞职。
  嗄查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其职务相应终止。
  第四十七条 嗄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未选足名额或者因罢免、辞职、调离、职务终止、死亡、户口迁出等原因造成缺额时,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补选由嗄查村民委员会主持,适用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

第七章 监督

  第四十八条 嗄查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受嗄查村民监督。
  民主理财小组具体负责监督财务工作,并向嗄查村民会议或者嗄查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情况。
  嗄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公开的财务项目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署意见,由嗄查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四十九条 嗄查村民委员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嗄查村民有权提出询问,并可以向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经嗄查村民会议和嗄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嗄查村民会议和嗄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就作出决定或者处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嗄查村民会议和嗄查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
  (三)嗄查村务公开不及时或者内容不真实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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