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选票所选的名额,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作废。填写的选票无法辩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视为无效。
第四十条 选举嗄查村民委员会,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当场或者在三日内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但是仍不足应选人数的,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时,由当选时得票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时,由当选时得票多的委员临时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副主任为止。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嗄查村民委员会,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差额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需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可当场进行,如遇特殊情况,经嗄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在一个月内进行。
第四十一条 嗄查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由嗄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嗄查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四十二条 嗄查村民会议有权罢免嗄查村民委员会成员。
嗄查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嗄查村民联名,可以对嗄查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嗄查村民委员会提出,并向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写明罢免理由。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对罢免理由和联名签字是否属实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工作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
第四十三条 嗄查村民委员会对符合法定联名的罢免要求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嗄查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嘎查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开嗄查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召集嗄查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罢免嗄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嗄查村民会议,由嗄查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如果提出罢免主任或者嗄查村民委员会多数成员时,可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