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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嗄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举行的,须经嗄查村民会议决定,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嗄查村民委员会换届时,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嗄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嗄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选举工作计划,规范选举委托书、预选票、选票式样等选举文书;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和监督嗄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六)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七)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八)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嗄查村应当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主持本届嗄查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嗄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由能够代表嗄查村民利益、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五至九名嗄查村民组成,由上届嗄查村民委员会召集嗄查村民会议或者由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嗄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及主持人应当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嗄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嗄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推选一名成员主持工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嗄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及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嗄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嗄查村民学习有关选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法制订嗄查村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五)组织选民提名推荐、协商候选人,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时间、投票地点、投票方式;
  (七)准备嗄查村民委员会候选人预选票、选票、委托书和票箱;
  (八)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
  (九)处理选举中出现的问题;
  (十)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二十五条 嗄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嗄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不得参与嗄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其缺额由嗄查村民会议或者小组会议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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