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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3日)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号)


  2000年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4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00年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嗄查村民委员会是嗄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嗄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嗄查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嗄查村民委员会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四条 嗄查村民委员会根据居住状况、历史习惯、人口多少等,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嗄查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嗄查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嗄查村民委员会

  第五条 嗄查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由嗄查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具体职数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嗄查村实际情况提出,经嗄查村民会议或者嗄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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