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3日)修正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号)
2000年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4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00年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嗄查村民委员会是嗄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嗄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嗄查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嗄查村民委员会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四条 嗄查村民委员会根据居住状况、历史习惯、人口多少等,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嗄查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嗄查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嗄查村民委员会
第五条 嗄查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由嗄查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具体职数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嗄查村实际情况提出,经嗄查村民会议或者嗄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