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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才市场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修改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吉林省人才市场条例》已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0年3月31日
              吉林省人才市场条例
         (2000年3月3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人才资源优化配置,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其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人才市场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有偿从事的人才招聘、应聘和其他人事管理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人才中介机构,是指在人才市场活动中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相互选择提供居间介绍以及相关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纳入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体系建设规划,鼓励、扶持、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人才市场有关的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机构

  第七条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发放的《人才中介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还必须办理其他手续的,按照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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