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0修正)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按每五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但代表的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村民代表需要调整或者出现空缺时,随时推选。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应当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关心集体,联系群众,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议事能力,按时参加会议,反映村民意志,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一般每三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村财务收支的具体情况;
  (三)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四)村土地、山林、滩涂、水面、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经营;
  (五)村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和招标;
  (六)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
  (七)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八)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九)本村水电费的收缴;
  (十)宅基地分配;
  (十一)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
  (十二)优抚、救灾、救济等款物的发放;
  (十三)村订阅报刊的种类、份额及金额;
  (十四)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开村务,同时可以利用广播、印发公开信等辅助形式公开,并保证公布的内容全面、真实。
  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征求村民对村务公开情况的意见,接受村民的查询;对村民提出的询问和意见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十条 对村民委员会不实行村务公开、村务公开不及时或者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反映、举报。有关政府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