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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一)不能履行聘约的;
  (二)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严重失职、渎职;
  (五)在聘期内因工作变动,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者;
  (六)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七)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解除聘约:
  (一)单位不履行聘约;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考入或被调任到国家机关工作;
  (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出。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约、续订和变更聘约,须经政府人事部门办理鉴证手续。具体办法参照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省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辽人发〔1999〕13号)执行。

第五章 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 任期考核是对聘任期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综合性全面考核,考核可分为政治方面的考核,业务方面的考核。考核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以及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期内履行聘约情况。一般包括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任务,工作实绩,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水平能力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任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应严格执行任期考核标准和德、能、勤、绩的具体表现,确定其任期考核结果等次。
  第二十二条 任期考核由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其基本程序是:各单位一般应成立由领导、人事部门人员、专家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的考核工作,各单位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任期)考核评价表》,并进行个人总结、述职;被考核人所在部门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情况,对被考核人作出评价,并提出任期考核结果等次的意见;单位人事部门汇总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时填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备案登记汇总表》,报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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