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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一)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二)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尚未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者除外);
  (五)符合单位制定的与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相适应的聘任条件。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基本程序是:
  (一)单位根据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公布岗位空缺、岗位职责、聘任条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向单位提出聘任申请;
  (三)单位对申请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一定的竞争方式进行遴选,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情况、用人要求,确定受聘人员;
  (四)单位和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约,单位公布聘任结果。
  第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业绩综合考核的情况,进行择优聘任。对具有创新创造能力的专业技术骨干,可以低职高聘;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高职低聘;根据岗位需要,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对需要具备执业资格的岗位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系列和专业,一般不实行低职高聘。

第四章 聘约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以签订聘约形式确立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聘约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二条 聘约包括聘任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它条件。聘约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聘任合同文本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任期)应根据不同专业的不同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人员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由单位确定。
  第十四条 聘约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内容。确需更改的,经签约双方协商一致,方可更改。
  第十五条 聘约期满时,聘约即行终止。经聘任单位考核合格后,可以继续签订聘约。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位可以解除聘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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