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00修订)[失效]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汽车加油(气)站以及城镇燃气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箱),应当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禁止流动加油(气)车在市区营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牧团场应当在粮棉收获季节和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粮棉食油加工、储存场所和使用农机具作业的麦谷场等,必须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做好灭火应急准备。
  打晒、堆放粮食、棉花等作物的场所,应当与火源和电力架空线保持消防安全距离。
  农牧区和旅游景点和固定和临时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条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的,应当报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备案。
  第三十条 城市在修建道路、煤气管道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在施工前3日内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无市政消火栓或者消防供水不足的区域,市政部门应当根据消防需要修建消防水池或加水站。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人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操作和管理人员、装饰、装修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家长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消防常识教育。学校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常识教育。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及拉运上述物品的车辆、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险。

第四章 灭火救援及灾情处理

  第三十四条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应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救火灾。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