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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00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2005)[失效](发布日期:2005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5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9-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4月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1995年6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0年4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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