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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3日)修改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四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已经200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3月27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
(200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便于公民了解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工作情况,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允许公民旁听。
  第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可以自愿申请旁听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四条 省人大及其常务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临时召集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不受前款规定的时间限制。
  第五条 公民申请旁听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介绍信于会议召开3日前,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理登记,领取旁听证。
  路途较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可以在会议召开5日前,以信函或者传真形式提交申请和身份证、介绍信复印件,经同意后,在会议召开前,持申请材料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理登记,领取旁听证。
  旁听证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公民的申请顺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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