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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纪人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经纪人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于2000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0年3月31日

             湖北省经纪人管理条例
        (2000年3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维护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经纪人的行为,促进经纪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纪人在本省境内从事经纪活动以及对经纪人和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酬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和依法进行的经纪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经纪人和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特殊行业经纪人和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经纪资格和登记注册管理

  第七条 从事经纪活动的,应当持有《经纪资格证书》。
  个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纪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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