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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0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3月30日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建立计量标准器具,使用计量单位,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出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进行计量认证、计量检定、测试或校准,出具计量数据,对产品、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计量结算等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二章 计量单位使用

  第五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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