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面试。主要测试干部的综合分析、宏观决策、逻辑思维、语言表达、临场应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采取现场问答、情景模拟和案例分析等形式。面试后,按选拔职位人数的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一条 组织考察。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二条 决定任命。根据考试和考察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比较筛选,由组织部门研究提出拟任用人选意见,报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用或提名。其中需报上级备案、审批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试用期。被任用的委托制干部(需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除外),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由组织部门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正式任职;考察不合格的,按原职级另行调整适当工作。
第十四条 储备。对于在选拔工作中发现的优秀干部因职数所限未予任用的,由组织部门输入人才库或按后备干部管理范围和程序,列入后备干部队伍名单,由组织部门进行跟踪考察和培养。
第十五条 岗位培训。对新任用的领导干部应送党校或相应的干校、行政院校进行岗前培训,主要是学习政治理论、领导艺术及职位相关的业务和管理知识,加强党性锻练。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纪律监督
第十六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组织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开展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应事先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征得上级组织部门的同意。
第十八条 上级组织部门,负责对下级组织部门开展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有关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的纪律与监督,按《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执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过程中,要执行国家有关公务回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