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 粤机编〔2000〕3号)
做好机关人员分流工作,是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精干、高效、廉洁的行政机关的迫切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136号)精神,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分流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指导思想是: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优化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加强职业和岗位培训,开发和利用人才资源,使分流人员各尽所长,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分流工作要有利于机关精兵简政,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充分发挥机关各类人才的潜能和优势;有利于机构改革的平稳推进;有利于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
人员分流的基本原则是:带职分流、加强培训、充实基层、优化结构。带职分流,即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分流的人员保留原职级待遇;加强培训,即对分流人员进行市场经济发展急需的专业知识的正规培训(包括坟业培训和学历教育),为走上新岗位做准备;充实基层,即选派部分具有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人员或选调经培训后的分流人员到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优化结构,即通过人员分流,改善机关、事业、企业和基层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达到优化组合,提高整体素质。
二、人员分流的途径
(一)转制分流。撤并的专业经济部门和单位除部分人员随行政职能转到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外,其余人员成建制转入由省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经营实体,或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重组的单位。
(二)退休和离岗退养。已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截至1999年12月底止,处级(含处级)以下人员年龄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办理离岗退养;对符合上述条件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提出要求,经行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个别接近上述年龄,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离岗退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