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上市公司调整、重组中,支持重组方和上市公司减轻债务负担和社会负担,化解金融风险。重组后上市公司或承接大量债务的控股股东,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列入债转股试点;上市公司被剥离的债务,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列入债务挂帐停息和银行坏帐核销范围;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东因挪用、占用上市公司资产、资金导致上市公司经营困难的,国有控股股东应限期归还占用的资产、资金;上市公司剥离出来的企业,确需破产的,优先纳入政策性破产年度计划或依法实施破产。
(五)鼓励上市公司跨行业重组,重点吸纳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研院所进入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的主导产品、核心技术注入上市公司的,经批准,该上市公司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科研机构整体注入上市公司的,经批准,该上市公司可继续享受科研事业单位的优惠政策;属国家520户、省50户重点企业参与上市公司重组且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经批准,该上市公司可继续享受国家和省有关重点企业优惠政策。
(六)鼓励上市公司跨地区重组。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上市公司跨地区重组,对外地企业收购本地上市公司控股权的,所在地政府要积极帮助上市公司解决存在问题和困难,包括债务安排、不良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为收购方进入创造条件。上市公司重组后,可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变更注册地。
四、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一)理顺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系,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应做到人员、机构、资产、业务严格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独立运作。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股东单位兼职;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的管理机构和财务会计机构应严格分开设立。控股股东不得占用和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有出资不实或挤占、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应限期补足或偿还,以确有实际困难的,可通过转让股权、以等额优质资金抵偿等方式解决;对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企业作出的担保要进行清理。
(二)强化上市公司董事会责任,改进董事会工作。董事会应为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负责,强化董事会的集体决策功能,未经董事会明确授权,公司董事长不得行使应由董事会行使的各种职能。上市公司应改善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人员素质,要使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在董事会所占比例达到二分之一以上,并试行独立董事制,聘请专家型人才出任独立董事(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上市公司应结合实际,在董事会下设立战略规划、投资决策、审计、薪酬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并设立日常办事机构,以强化董事会科学战略决策和日常监督的功能。
(三)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的任免办法。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具体任免办法,鼓励采用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办法,并实行任期制和契约管理,任期届满未能继续受聘的,应通过人才市场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