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给上市公司经营带来很大负担及风险,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收入来源,或已资不抵债,无力履行责任与义务的国有控股股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变更授权,调整控股权持有单位;对于业务稳定、有经营实力、历史包袱重的控股股东,要积极扶持,充实资本金,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
(二)结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有效地进行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工作。
对行业前景好、产品有市场,目前经营状况良好的上市公司,通过吸收战略投资者,将国有股权与其他企业的股权进行置换,实行交叉持股、强强联合,对高新技术企业与上市公司股权进行置换的给予优先支持。对符合配股条件而控股股东缺乏配股资金和优质资产,或控股比例较高的上市公司,允许国有控股股东有选择地放弃全部或部分配股权。
对一些上市时间较早,非经营性资产剥离不彻底,上市时带入不良资产,或大量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的上市公司,可以各证券监管部门申请以非经营性资产、不良资产或债权对控股股东所持的部分股份进行回购;对国有控股比例较高,经营良好、股票交易正常的上市公司,应争取进行国家股、国有法人股配售或由公司管理层、公司员工收购国有股权的试点。支持业绩良好,有计划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上市公司,直接向中、小股东或合作方、战略投资者定向增发新股,相对降低控股比例。
国家股、国有法人股配售、股权转让所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优先用于社会保障支出,或用于国有资产再投入。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行制订。
三、创造条件,积极推进上市公司调整重组
(一)按照“整治、重塑、转型、提升”的方针,对我省上市公司进行分类调整、重组。对已经亏损、不良资产比例高、债务负担沉重、经营困难的上市公司,要采取措施,全面整治,彻底化解风险;对主营业务不突出,缺乏核心业务的上市公司,要明确发展方向重塑主业,再现生机;对产品无市场、发展前景不明朗或受政府限制的上市公司,要通过调整,彻底转型,实现结构调整;对技术含量低的一般加工型或传统产业型上市公司,要通过提升科技含量和技术创新能力,实现产业升级。
(二)上市公司的调整重组要贯彻我省经济发展战略,体现“三个结合”。一是要与培育发展重点企业、支柱产业相结合,按照每一家上市公司都应培育成为地方或行业龙企业的思路调整重组上市公司。支持国家520户和广东50户重点企业参股、收购上市公司。二是要与组建发展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相结合,强化资本运营。在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中,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规划、实施以行业资产经营公司为依据,在调整优化资产、产品结构的同时,通过收购兼并、联合、转让、置换、拍卖、破产等资本经营手段,控股、参股若干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重组。三是要与贯彻“科教兴粤”战略相结合,推动上市公司实施“产学研”联合,提高上市公司科技含量。省有关部门应结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转制和改革,探索加快高新技术、适用技术开发及其成果的转化的新途径、新方法。支持有实力、有参与资产经营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参股、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或直接上市。
(三)对上市公司调整、重组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对拟收购上市公司控股权和不良资产、重组方案符合地方产业调整方向的企业,银行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重组后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符合贷款条件的,在贴息资金来源落实的前提下,银行可发放贴息贷款;重组后上市公司主业属省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可申请利用财政设立的专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