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贷款条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实施封闭贷款的企业,应是亏损严重,按《
贷款通则》规定的条件难以获得贷款,但部分商品有市场、有效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决定救助并有具体救助方案的企业。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授权各级经贸委和外经贸委,以正式文件提供本级有救助方案的企业名单,省直企业由省经贸委和省外经贸委提供名单,以利于商业银行按照《
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
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操作。各级经贸委和外经贸委要认真做好封闭贷款企业的推荐工作,严格筛选。各商业银行在接到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和当地经贸委、外经贸委的书面推荐后,应立即对企业、产品进行资格审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产品,银行要对其生产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企业贷款实施封闭运行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各商业银行在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应积极稳妥地逐步扩大封闭贷款实施范围和资金规模,安排一定比例和数量资金专项用于封闭贷款,保证有市场、有效益产品的资金需求。要严格按照封闭贷款的条件,选好、选准支持的对象,真正把贷款用到有效益、有销路的产品和讲信誉的国有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上。对符合封闭贷款条件的企业,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企业正常周转需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外经贸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贷款担保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85号文件规定执行。凡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在封闭贷款本息未归还之前,企业不得进行资产重组、破产关闭等改制活动。被列入各级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确定的逃废债名单的企业,不属于封闭贷款支持的对象。
五、切实改善金融服务。 对符合封闭贷款条件的企业,各商业银行要提前进入企业调查,提高工作效率,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原则上应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企业。要加快封闭贷款审批和资金注入,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及时满足企业资金需要。对已经发放封闭贷款的企业,商业银行要派出懂业务、责任心强的干部担任驻厂信贷员或派出信贷组,对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实行跟踪管理,为企业出谋划策,当好参谋,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对封闭贷款使用效果好,经济效益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各商业银行要继续给予贷款支持,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同时要给予驻厂信贷员适当的物质奖励。各商业银行要建立封闭贷款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和上级行报告,同时将企业执行封闭贷款的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六、加强管理与监督。 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银行、经贸委、外经贸委要加强对封闭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和条件严格把关,协助商业银行选准选好实施封闭贷款的对象。对经过评估决定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各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当地经贸委和外经贸委,由经贸委和外经贸委将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名单行文通知当地有关部门,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配合商业银行帮助企业落实封闭贷款的运行条件,切实做到对企业陈欠的“税、费、薪、贷、债”一律不得在专户资金中扣缴,并督促企业按时还本付息。本期产品生产销售结束后,对销售收入实行保值分利。在保证当期税款足额缴纳以及封闭贷款本息按期归还的基础上,对盈利部分,允许企业按贷款协议约定支付所欠工资、归还所欠税款、归还老贷款本息或用于其他合理支出。各级经贸委、外经贸委、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要对企业封闭贷款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违反封闭贷寺管理有关规定的,及时采取措施,监督企业立即改正。对封闭贷款使用效果不明显,或不按规定使用封闭贷款的企业,银行有权停贷,并提前扣收原已发放的封闭贷款本息。对拒不改正的企业,当地政府要予以严厉制裁,并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对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无力还清贷款的,贷款行有权要求担保单位承担担保责任或处置抵(质)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