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封闭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封闭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办发〔2000〕2号)


各市、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封闭贷款业务的发展,规范封闭贷款管理,支持国有亏损企业的改革和脱困,有效地防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认真做好我省封闭贷款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封闭贷款是国家为支持和帮助国有亏损企业扭亏增盈、逐步走出困境而采取的一项重要的特殊信贷政策,是一种特定的商业性贷款。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统一思想认识,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齐心协力,紧密配合,切实抓好封闭贷款管理工作。各商业银行要克服过度“惧贷”和“慎贷”情绪,对有销路、有效益的产品生产经营和有订单、有市场、有效益的产品出口要提供积极的金融持,实行封闭贷款管理。要把支持亏损企业部分搞活与盘活信贷资产存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确保封闭贷款正常运行。 封闭贷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落实好封闭贷款管理需要的配套条件。凡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在贷款运行期间,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只征收即期税收,不用专户资金扣缴封闭贷款前的陈欠税金;企业不能用专户资金支付拖欠的工资;各商业银行不能从专户资金扣收陈欠贷款和利息;电力、供水、供热、供气、运输、环保、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均不得从专户资金中扣收各类陈欠费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在办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行政机关在检查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均不能冻结或划转专户资金。对获得贷款承诺的企业进行资金、抵押物和担保评估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实行免收或减少征收。其中,对国有亏损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单位关于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8〕18号)精神协商解决,各地还可据此制定手续更加简便的减免有关费用的措施。
  三、加强封闭贷款专户管理。 商业银行发放封闭贷款时,应当企业开立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单独考核。贷款行对企业的贷款用途要逐笔审核,保证贷款用于产品当期生产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合理的间接支出。产品的回笼销售货款一律入封闭贷款专户,专户资金的使用实行信贷员和企业财务人员“双签”制度。企业要保证资金在采购、生产、库存、销售各环节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企业所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得擅自背书转让,不得擅自采取抵帐和以物易物的方式销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