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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

  31.在非义务教育阶段逐步建立教育成本分担机制,调整学费在教育成本中的比例。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学前教育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必须科学合理,充分考虑当地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学校收费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各地不得以各种名目平调和挪用。在义务教育阶段,要严格执行省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以任何形式和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奖学金、贷学金和勤工助学制度,动员社会各界资助特困生,提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困难补助金,鼓励个人贷款上学,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鼓励和支持非义务教育学校通过银行贷款加快学校基础设施建设。
  32.县市区教育经费实行预算单列。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切实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和检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建立并严格执行教育投入和使用效益的审计监督和监察制度,严禁向学校乱摊派,也不得向学校收取统筹费等费用,营造良好的教育发展环境。
  八、加强领导,切实负起振兴湖南教育的责任
  33.教育是增强综合国内和民族凝聚力的基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实现祖国富强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教育发展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始呼坚持把教育作为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的知识产业和关键性的基础工作,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切实负起发展当地教育的历史责任。
  34.要认真落实有关教育投入的法规政策,在规划城乡建设和制定年度基建计划时,优先考虑学校建设和布局;在改善城乡居民生活、提高职工待遇时,优先保证教师工资水平的提高和住房条件的改善。要建立和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联系学校的制度,主要领导都要联系一两所学校,及时了解和掌握教育工作情况,解决教育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把教育工作任务列入党政主要领导任务目标责任制,作为党政干部政绩考核和上级对下级考绩以及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检查考核。
  35.要依法治教,保证教育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快地方教育立法步伐,建立与国家教育法律相配套、适应我省实际需要的教育法规体系。党政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都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全社会都要增强教育法治意识。各地要依法治理校园周边环境,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培养的良好氛围。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加强教育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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