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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
 (湘发〔2000〕2号 2000年1月20日)


  为了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步伐,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199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坚定信心,努力实现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
  1.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到2010年,全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总目标是:全民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城乡劳动者的职前、职后教育有较大发展,各行各业的劳动者素质和各类专门人才能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基本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形成各类教育相互沟通、相互衔接、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有湖南特色、时代特征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
  在保证必要的教育投入和办学条件的前提下,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的具体目标是:
  --基本普及城市幼儿教育和农村一年制学前教育,入园(学)率达80%左右,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初中知龄人口入学率分别保持在99%、95%左右,力争年辍学率分别控制在0.8%和2%以下;巩固扫盲成果,有效防止新文盲产生。
  --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年招生35万人左右,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年招生达到35万人以上,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85%以上,其中县城以上城镇2005年达到95%。
  --同龄人口高等教育入学率达到15%以上,各类高等学校在校生总规模达到90万人以上,其中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年招生15万人,在校生达到54万人;在学研究生达到2万人以上;成人高等学校和自学考试、电视大学和网上大学等远程教育年招生12万人以上,在校生40万人左右。
  --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2年以上。
  2.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坚持以下指导原则:
  (1)坚持科教兴湘战略,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确保教育适度超前发展,切实把振兴湖南的立足点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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