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利、义务和相关政策
国家依法保护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当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和损害时,当地政府和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根据不同的产权改革形式,经营者享有合同规定的有关权利,包括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以至所有权;按合同规定,拥有经营权、使用权或收益权的经营者,可依法转让、继续其权利;拥有所有权的经营者,可享有工程转让、抵押或继承的权利;经营者有向用水户收取水费的权利,有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的权利;按合同规定,有权依法使用工程产权范围内的土地,可建设必要的生产设施,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等综合经营活动。国家因建设需要占用改制工程时,工程所有者、经营者有权按规定得到经济补偿。
(二)改制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从和维护公共利益,服从政府的防汛抗旱调度,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水利工程用途和服务对象;按合同规定搞好工程的维修保护,确保安全运行;扩建、改建和新建的水利工程,要符合当地水利建设总体规划,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在工程管理经营过程中,应不断推广采用新技术,实行科学管理,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不得进行掠夺式开发利用和破坏性生产,严禁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三)小型水利工程改制后,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合同的监督管理,确保合同的正常执行。对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水利工程用途和服务对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服从的,原工程所有者依法收回其经营权,给受益户造成的损失,由违约者赔偿。
(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制回收的资金,归工程原产权所有者所有。回收资金的管理,采取上一级部门管理的办法。即村有资金由乡(镇)水利站管理,乡(镇)有资金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使用时需分别经乡(镇)水利站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项用于本村或乡(镇)小型水利工程维护、建设,不得平调、挪用。
(五)合理确定供排水与服务的价格。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涉及的供排水价格的核定,参照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根据工程类别和不同用途,本着供排水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由区县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各种方式鼓励和扶持农户、联户、集体以独资或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建设、管理和经营小型水利工程。银行系统特别是政策性银行要对这项工作给予支持,扩大信贷规模,延长贷款期,各级人民政府可从地方财政中拿出一定资金用于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