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要面向社会,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制和拍卖等多种形式。对有些地方现行的集体管理、统一服务等管理形式,只要群众满意,仍可继续采用。
小型水利工程承包,是在工程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由承包人对承包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和经营开发。发包方和承包方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的内容、费用、期限及有关双方的职责、权力、义务、利益和违约责任。承包方按合同规定进行管理、经营。
小型水利工程租赁,是在工程所有权不变的条件下,所有者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出租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经营权的经营方式。出租和承租双方要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费、期限、违约责任,承租期满时应保证工程完好。承租方在租赁期内,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按合同规定按期如数交纳租金。
小型水利工程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组织形式。股东可用资金、实物、土地、技术、劳务等作为股份入股合作。股份合作制可采取个人与个人联合,个人与集体联合,个人与社会团体联合及个人、集体和国家联合等形式。参股各方要依法制定章程,建立健全管理经营机构,确定专管人员。
小型水利工程拍卖,是对属于集体的小型水利工程,经过资产评估,通过竞价拍卖的形式,将工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经营权出售或转让。根据工程设施的资产结构和规模大小,对工程所有权可实行部分拍卖或全部拍卖,也可以在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只转让使用权或经营权。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不同形式,一般应按照调查摸底、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确定方案、审核批准、公开招标、签订合同、依法公证、签发证书、建档立卡等基本步骤实施。乡(镇)或村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制,属乡(镇)集体所有的,其改革方案应报请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村级所有的,报乡(镇)水利站审批,由乡(镇)水利站、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主持实施,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指导、监督。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制后,双方签订的合同,要依法公证。改制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及时到具有原工程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使用证或股权证。改制工程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要到有关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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