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关于小型
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0〕14号 二000年二月四日)
有农业的区及各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水利局《关于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水利局关于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
(二000年一月二十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力量建设、管理、经营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经营企业化、服务社会化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建设发展机制,现就我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范围和原则
实施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高现有水利工程完好率和效益为核心,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力量建设、管理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积极性,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经营新机制,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创造条件。
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范围是:属于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原有水利工程和新建水利工程,包括扬水站点、机井、闸涵、渠道、田间节水灌溉工程、人畜饮水工程、小型水库、塘坝、水土保持工程以及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等。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原则,界定现有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以乡(镇)或村集体投资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其资产属乡(镇)或村集体所有。坚持群众自愿、民主决策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由工程所有者主持,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在资产评估基础上,根据工程规模、现状和效益,合理确定有关价格,实行公开招标,平等竞争。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以保值增值和提高效益为目的,除采取集体管理、统一服务形式外,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改革形式,宜包则包、宜租则租、宜卖则卖、宜股则股,不搞一刀切。坚持依法治水原则。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民办水利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二、改革形式及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