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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
 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0〕13号 二000年二月四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污水处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范围内的用户应当交纳污水处理费。因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的,也应当交纳污水处理费。
  交纳污水处理费后,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排污费。
  第三条 本市污水处理费的管理工作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的收取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排水专业单位负责。
  在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由排水专业单位委托城市供水单位收取,城市供水单位根据委托收取协议随自来水费一并收取(一单两费)并按月足额划转排水专业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使用河水、地下水、未予回灌的地热用水)和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的,由排水专业单位负责收取。
  第四条 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规定的污水排放水质标准。
  超标准排放污水的,应当承担治理排放超标污水的责任,并由排水专业单位根据城市排水监测机构提供的水质超标数据收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赔(补)偿费。
  损害城市排水设施赔(补)偿费标准,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按照下列方法和标准收取:
  (一)根据用户用水数量和市政府批准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按月收取;
  (二)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的,根据排水数量和市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六条 排水专业单位可以按照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和建设费的变化,向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调整方案,经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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