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新技术领域:
1.电子与信息技术
2.生物工程技术、医药工程技术
3.新材料技术
4.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5.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6.环境保护技术
7.传统工业运用高新技术
8.海洋工程技术
(二)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标:参见科技部颁布的《
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国科发火字〔1997〕357号)和国家计委、科技部印发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计高技〔1999〕827号)。
第四条 凡申请认定为福建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
2.产品须经过省级有关部门鉴定,技术水平达到当前同类产品的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且鉴定时间离申报时间在3年以内;
3.产品技术成熟,生产工艺合理,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已形成规模生产能力,单品种或单系列产品的年产值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产品应具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申报的产品利税率应高于20%;
5.产品生产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污染或者较少污染但有切实的环保措施,安防体系完善,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规等。
第五条 凡申请认定福建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五份):
(一)福建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当年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申请认定产品当年的经济效益(财务)报告(必须独立核算)及由注册审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环保、劳动、安全等证明;医药、邮电等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文等相关材料;
(四)技术成果拥有者对该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新药证书、专利权转让合同、技术合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如检验报告、查新报告、产品质量标准及报送相关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等;
(五)产品市场前景预测、用户使用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如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供销合同、协议等;
第六条 福建省科技行政部门是福建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组织评审和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