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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6部门关于福建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6
 部门关于福建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0〕20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精神,省科委、经贸委、外经贸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了《福建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推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进程。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一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二000年一月七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速我省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运用新发现、新发明、新创造的科学技术手段开发生产出来的具有高技术含量的产品,或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进行自主技术开发的产品。
  第三条 根据国家和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现状,福建省高新技术产品主要是指符合下列高新技术领域和产品参考目标的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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