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辽宁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职能,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面服务
  1.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是政府指定为残疾人就业服务的职能机构,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承担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2.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劳动就业的一部分,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要与劳动部门建立信息联网,及时掌握用工需求,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信息。劳动部门应为残疾人就业安排专题用工洽谈会和职业介绍。
  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整体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之中,应根据特殊需要和可能安排残疾人随班培训或单独开班培训;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在岗与转岗残疾职工的职业培训,并为其在培训或进修期间的学习、生活提供保障。要通过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科技下乡、科技扶贫等途径,对农村残疾人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为方便盲人培训,可将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鉴定站设在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4.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应酌情减免培训费用;残疾人服务机构应给予必要补助,设立专项助学基金,对接受中高等学历教育的残疾人可适当给予助学金,所需资金从保障金中列支。
  六、加强领导,确保残疾人就业工作健康发展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残疾人就业工作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扶持政策措施。
  2.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各级劳动部门要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劳动监察,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不能按时完成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查处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共同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
  3.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媒体、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使残疾人就业深入人心,全社会都来理解和关于残疾人的就业问题。

                      省劳动厅 省计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地税局
                      省国税局 省工商局 省残联
                         1999年12月24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