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一步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要贯彻即征即退的原则,及时办理增值税退税。
2.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残疾人数达到安置比例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3.搞好福利企业的检查认证和清理工作,对年检合格的福利企业可通过新闻媒体每年向社会公告,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稽查和审计制度,依法加强对福利企业的行政管理,严格清理假冒福利企业。
三、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1.残疾人申请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联或所属劳服机构的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等部门应在核发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费和落实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要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积极作用,组织健全从业人员和残疾从业人员结对子,加强管理,使残疾人能顺利就业。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一些适用残疾人就业的行业,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作为特别扶助,优先向残疾人提供。企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时,应适当安排残疾人就业。
3.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尽快将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四、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1.采取切实措施,避免残疾职工下岗。除停产、实施兼并和破产企业外,其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对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2.确保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国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残疾职工可提前5年办理离岗退养手续,退养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残疾职工,按不低于所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提取安置费并一次性发给本人。要关心离退休残疾职工生活,保证其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
3.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下岗残疾职工要全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再就业服务机构,要对下岗残疾职工优先提供免费登记、培训、用工信息查询等服务。对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要在半年内免费提供3次就业机会。
4.各级残联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帮助企业落实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对违反国家政策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的,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