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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辽宁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辽宁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9〕6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厅、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辽宁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12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辽宁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精神,推动残疾人就业在下个世纪持续、稳定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辽宁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全面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
  1.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辽宁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合资、独资、私营、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任何单位都应按在职正式职工1.7%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此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各级行政机关要带头实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进行考核,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协助残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工作。对虚报录用残疾人职工或拖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并限期改正,补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对拒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或有关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应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盲人申请开办按摩所时,有关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优先办理。
  二、继续扶持和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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