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业经1999年12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张国光
2000年1月23日
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行政执法证》和证明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身份的《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领取和使用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由使用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第五条 下列人员领取《行政执法证》:
(一)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执法的组织中的执法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行政执法的组织中的执法人员。
第六条 下列人员领取《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二)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本单位正式在职职工;
(二)经过行政执法资格或者行政执法监督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