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八章 税务登记核查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税务登记证件一年验证一次,每三年更换一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应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换证、验证(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联合年检);对于未按期办理换证、验证(年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将按《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办理换证、验证(年检)时所需证件、资料:
  (一)原税务登记证;
  (二)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以及其他有效证件;
  (四)营业执照;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每月按期核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登记情况,对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将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征管法》《细则》的有关规定,每年二季度对已发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验证(换证年度除外),税务登记的换证工作,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另行布置。

第九章 税务登记证件

  第三十条 税务登记证件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其种类包括: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四)《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正副本);
  (五)《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第三十一条 税务登记证的使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