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原未按注册地登记的纳税人,原税务机关应进行记录,并及时为其办理案头稽核纳税清算等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同时通知其注册地税务机关为该纳税人从新办理税务登记。
六、各区县局、各分局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每月按期核对税源户登记情况,对未办税务登记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七、各区县局、各分局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应办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处理,并将信息核对结果于每月末终了15日内将上月核对情况上报市局。
八、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开始生效,以前规定与本
《办法》相抵触的,以本
《办法》为准。
九、各区县局、各分局在贯彻执行本
《办法》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0年3月15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和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地方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负有缴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种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