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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4)拟任负责人的个人简历和身份证明。个人简历包括拟任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现工作单位,有否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等。身份证明可以是《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查验证明原件。
  (5)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已在市、区政府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补办登记手续,还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登记的证明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民发〔1999〕133号)的要求,对自查后提出登记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查,并出具是否同意复查登记的正式文件。
  3、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予以审批登记,按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并及时发布公告;对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复查登记,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区民政局登记管理部门要将其材料退回业务主管单位,并说明原因。对没有通过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原批准成立的部门责成其及时办理注销基本帐户和组织机构代码等。对擅自开展活动,又不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劝其立即停止活动,对不听劝阻的,要依法取缔。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2月15日)
  市复查登记办公室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对市、区的复查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采取抽查和普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复查登记工作开展得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对执行政策有偏差的,及时纠正。检查验收结束后,市直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各区要对复查登记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材料送市复查登记办公室,汇总后再报省民政厅。
  五、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卓钦锐副市长任组长,及聚声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廖运桃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民政局、公安局、安全局、工商局、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文化局、科技局、人事局、劳动局、司法局、体育发展中心等部门主管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复查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李先锋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祖玉琴处长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指派一名同志为复查登记办公室联络员,配合做好复查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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