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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从严把关的原则。申请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符合《条例》和《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并按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6号)精神,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在复查登记时,一并建立党组织。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律不得登记。
  (四)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及政府授权的组织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各区民政局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
  四、时间安排
  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从2000年3月开始至12月中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3月1日至4月15日)
  1、建立机构。市、区要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抽调政治、业务素质好、作风正的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各业务主管单位也要建立相应机构,落实专人为联络员,配合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工作。
  2、调查摸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主动与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联系,摸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数量、性质和种类,掌握业务主管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反映的情况,分析登记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3、制定方案。各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方案,并于3月底报市复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培训骨干。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市、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骨干和市业务主管单位联络员进行业务培训;各区也要组织相应培训。
  5、宣传发动。报刊、电视台、电台等媒体要设立宣传专栏,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通知》和《办法》的有关内容,宣传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重要意义,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实施阶段(4月16日至9月30日)
  1、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和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自查报告。内容包括:自成立以来政治方向、党组织建设、业务活动、财务管理和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
  (2)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成立的目的、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和筹备的基本情况等。
  (3)章程草案。内容应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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