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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
 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0年3月15日 深府〔2000〕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民政局《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深圳市民政局 二000年二月二十八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以下称《通知》)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以下称《条例》)的精神,为了规范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现结合实际,就我市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我市经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
  二、对象和范围
  (一)对象。2000年2月29日前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1、市直和各区政府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审批成立的。
  2、有关部门自行批准成立的。
  3、未经任何部门审批,但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
  (二)范围。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以下称《办法》)中列举的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事业和社会中介、法律服务业、其他行业等10个行(事)业中的各类民办机构。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登记,自行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复查登记范围,但必须按《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重新申请成立登记。
  三、原则和要求
  (一)统一归口登记的原则。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部门无权登记和颁发证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原则。《办法》中列举的教育等10个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对应的政府职能部门为本行(事)业的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根据《条例》和《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申请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特别是涉及民族及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边缘交叉学科和青少年、妇女儿童等问题的各类研究机构,社会调查机构等,自成立以来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和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审查和审批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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