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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0年3月30日)修改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
 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
 (2000年2月21日 深府〔2000〕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畜禽屠宰与屠宰检疫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管理轨道,生猪生产和经营稳步发展,市场肉品质量得到了保证。为了进一步规划生猪经营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9〕54号)精神,现就我市生猪购销税费项目和收缴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统一生猪购销税费征收项目,一共为8项,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市场管理费、生猪防疫费、生猪产地检疫费、宰后猪产品检疫费、屠宰加工费。除上述税费项目外,各部门一律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二、根据不同时期生猪价格水平,按照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标准,就低不就高,及时公布最高控制水平。每头生猪收取的总税费最高不得超过70元,每头生猪的计税售价总额(税基)定为600元。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
  该税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征收部门为国家税务局。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销售额依4%征收率计征增值率。采取定额征收增值税的猪肉经营者,按15元/头的标准核定征收增值税,其中:批发环节按6元/头计征,零售环节按9元/头计征(具体规定按深国税发〔1999〕556号文执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饲养的生猪免缴增值税。从事生猪、猪肉批发经营的国有集体商业企业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后,可根据〔1994〕财税字第071号和〔19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办理。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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