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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2000)[失效]

  (十五)指导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要求审查的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国务院部门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定的审查申请,由市政府复议办以市政府名义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
  (二)对市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查申请,由市政府复议办负责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自接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三)对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查申请,由市政府复议办或者区人民政府自接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负责审查和处理;由区人民政府审查处理的,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市政府复议办。
  第八条 市政府复议办在复议审查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该依据为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依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该依据为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或者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的,依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有关行政机关和人事、行政监察等部门接到市政府复议办依本规则第六条第(十二)项提出的处理建议,应当于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市政府复议办。
  第十条 根据本规则由市长决定的复议案件,市政府复议办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45日内将有关结案材料报送市长审查决定,市长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根据本规则由市政府复议办处理并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决定的复议案件,市政府复议办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需要延长复议期限的,经市政府复议办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复议决定书和其他复议文书由市政府复议办统一印制,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等加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其他复议文书加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案专用章”。
  第十四条 市政府复议办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给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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