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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2000)[失效]

  (一)被申请的政府工作部门是由市长或者副市长兼任领导职务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市政府的决定作出的;
  (三)其他必须提请市长决定的重要复议案件。
  上列复议案件,市长可视情况委托有关副市长与市政府复议办主任共同处理。
  第五条 除本规则第四条所列事项外,其他复议案件由市长委托市政府复议办处理,并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复议决定。
  第六条 市政府复议办代表市政府具体负责办理下列行政复议日常事务:
  (一)接待来访,解答有关行政复议方面的问题;
  (二)接受和审查申请人向市政府提出的复议申请,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负责复议案件的全面调查审理;
  (四)决定中止复议、延长复议期限、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接受、提出、转送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意见和审查申请;
  (六)对市政府有权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代表市政府作出处理;
  (七)对本规划第四条所列范围的复议案件提出复议决定意见报市政府;
  (八)根据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代表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
  (九)对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代表市政府责令其受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
  (十)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代表市政府责令其限期履行;
  (十一)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市政府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代表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十三)其他行政复议事项;
  (十四)办理因不服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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