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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2000)[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兼职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4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9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2000年1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1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
                           二000年二月五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明确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与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复议工作效率,准确、及时、合法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
  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复议办)是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与市法制局合署办公,由市法制局正、副局长分别兼任正、副主任,具体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
  第三条 深圳市市长是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复议工作的有关事宜作出决定。
  市长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可委托副市长或者市政府复议办主任对复议案件的有关事宜进行处理。
  第四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复议办报请市长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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