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职业介绍机构建档立卡,纳入劳动力市场信息库,进行专项管理;开展专项服务,提供就业政策、就业信息和求职方法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职业需求情况,组织双向选择,推荐就业,或者由劳动保障部门指导其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同时为其提供档案存放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服务。
四、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控制
凡属于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对象的人员,必须登记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在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就业。从事国家及本市规定必须持证上岗职业(工种)的人员,在取得职业培训毕(结)业证书的同时,还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也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其中从事国家及本市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开业手续。
区、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定期将未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初、高中毕业生档案,移交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职业介绍、人才交流机构在受理有关人员求职登记时,必须审验其就业资格。对未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属于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对象的人员,或虽然经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学习但未取得就业资格的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机构不得予以求职登记、推荐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用。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对违反就业准入要求的单位或个人,不予办理录用、劳动合同签证、社会保险等手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人员的职业资格和培训情况列入用工监察范围。对违反就业准入控制规定招收、录用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责令其改正,并要求未经培训的人员参加相应的劳动预备制度培训,限期取得毕(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有关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人员,可由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定向招生培训申请,经批准后开展培训,对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者可办理录用手续。
五、劳动预备制度的监督管理
市劳动保障部门是本市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劳动预备制度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协调、指导,以及对被培训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工作。